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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擅自交付 重罚市人大通过《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6日09:00 东方网-文汇报

  ■记者邵珍报道

  本报讯《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昨天经市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表决通过。《规定》明确,未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的,相关部门可对该住宅建设单位处已交付使用住宅销售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项许可,成为本市实施行政许可法以来第一项由地方性法规设置的
行政许可。

  该法规草案修改稿曾规定,住宅建设单位擅自交付新建住宅的,有关部门可对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二审中,有委员提出,这一规定给政府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且容易出现“权力寻租”。而按照销售额0.5%-1%进行处罚,不仅对开发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大增强了,且在操作上也更加有章可循。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供的《2004年全市新建住宅擅自交付使用情况及新旧处罚幅度对照表》显示,浦东、南汇、松江、青浦、徐汇区当年对8个擅自交付新建住宅的开发商的处罚总金额为21万元;如今同样的销售面积,按照新法规设定的标准,处罚金额约为180万元-360万元。

  《规定》还明确了新建住宅申请交付使用许可,其配套设施应当符合11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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