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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部门联手落实审计 山东审计新添制度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6日09:07 大众网

  本报11月25日讯(记者杨珂通讯员刘增胜陈朝豹)近日,山东省审计厅会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国资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物价局等10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审计结论落实协作机制的通知》,文件明确了审计机关同其他10个部门之间相互协作,将审计监督落到实处。

  据了解,这是为落实《山东省审计结论落实工作暂行规定》,充分发挥各相关职能
部门作用,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共同促进审计结论落实而专门建立的一项重要协作机制。根据文件内容,我省11部门下一步首先将实行审计建议书制度。今后凡审计机关审计决定中涉及上缴财政资金、追缴税款及滞纳金、收缴国有资产收益、严重损失浪费财政资金的,审计机关在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的同时,分别抄送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需要有关部门协助落实的,审计机关分别发送审计建议书,建议协助落实收缴或处理事宜。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在收到审计建议书后30日内将协助落实情况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办结时书面向审计机关反馈办理结果。认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能协助落实审计决定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建议书后15日内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并说明理由。

  审计机关查出的需要由财政、建设、工商、物价等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需要由监察、检察、公安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审计机关将及时向上述有关部门发送审计移送处理书,由其进行处理。财政、建设、工商、物价等部门收到审计移送处理书后应及时审查,依法做出处理,并于办结时书面反馈办理结果。监察、检察、公安等部门收到审计移送处理书后应及时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通知审计机关;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审计机关,说明理由,并退回移送资料。结案时应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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