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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年人均收入低于八百元将享受低保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6日09:37 石家庄日报

  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800元可以得到最低生活保障

  本报讯(记者潘双清李云萍)昨天,市政府印发了《石家庄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根据该《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政府将对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户口贫困居民实行救助,我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800元者可以享受低保金。

  按照《办法》,凡具有我市正式农业户口,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依照《办法》予以保障。《办法》根据我市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最终确定,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对无家庭收入的农村居民,按照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对有一定收入但是家庭年人均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按照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救助。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除省级补助外,主要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其分担比例:市与赞皇县、灵寿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为64;市与鹿泉市、藁城市、晋州市、新乐市和矿区为46;其它县按55执行(不含省扩权县资金安排)。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实际制定高于市政府规定的农村低保标准,高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自行解决。经常性社会捐赠资金可用于农村低保支出。

  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居)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石家庄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同时提供收入证明、户籍证明,以及与审批事项相关的其它证明。经村(居)委会调查、核实,提请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公示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石家庄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发放《石家庄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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