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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未留样蠡县质监局"仓促"执法惹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6日09:58 石家庄日报

  本报保定电(记者石英杰汪洋)成品油送检样品检验结果不合格,经营者郑先生对此有异议,提出二次检验,结果却发现,执法人员当初送检时没有留存备用样。“执法人员的告知书上明明提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可以在15日之内复议,但是现在根本没有该批次油品的备用样品,如何进行检验?”

  据了解,10月23日,蠡县质监局根据群众举报,来到“新时代加油广场”,对93号
汽油和0号柴油分别进行取样送检,河北省产品质量检验院对送样检验后结果均不合格。11月3日,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郑先生,称如对此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复议,同时将正在销售的成品油贴上封条予以保全。承包人据此与郑先生中止了承包协议。事后,郑先生发现执法人员送检时没有留存备用样,即便加油站提出复议,也无从查起。

  11月23日,负责此案的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孙某在电话中告诉记者,由于仓促,当时没有考虑到留存备用样。11月18日,他们采取了补救措施,重新到该加油站提取了备用样。郑先生对此提出疑问,“成品油检验按批次进行,第二次提取的样品和第一次提取的样品根本不可能是同一个批次,这种备用样还有意义吗?”

  11月24日,记者就此事咨询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该局法规宣传处苏先生解释,质量监督部门采样送检时,需要留存备用样品,没有留存备用样的行为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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