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交房重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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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6日10:17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记者 周文菁)明年1月1日起,房产开发商擅自交付公共设施不配套的新建住宅,将面临销售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处罚。昨天,市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许可规定》,这是本市实施行政许可法以来第一项由地方性法规设置的行政许可。 根据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大量行政许可被取消。那么,为什么还要通过地方立
在法规草案中,对擅自交付新建住宅的处罚原为1至3万元。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的意见,曾将处罚上限确定为100万元。在二审时,有委员提出,这样的规定给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带来操作难题,甚至导致“权力寻租”。最终将处罚定为销售额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既增强了处罚力度,也使执法操作有章可循。 有关人士介绍,开发商如果违法交房,不仅面临此项规定的处罚,消费者还可以根据购房合同提起民事诉讼。“双重处罚”将有力遏止擅自交付新建住宅的行为,保护入住居民的利益。 新建住宅申请交付使用许可,配套设施应当符合11个条件。其中有些内容是新增加的,包括:由于住宅建设工程分期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尚未建成的,应当有可供过渡使用的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中特别加入菜场。 法规还规定有关部门不依法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依法及时调查处理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