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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太低 状告民航总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6日11:07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本报讯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包头“11·21”空难已经过去了整整1年,但笼罩在罹难者家属心头的阴霾至今未能散去,对于东方航空公司单方面决定的21万元人民币的赔付金额,很多罹难者家属表示难以接受,其中,罹难者陈苏阳的遗孀桂亚宁走上了一条艰难的诉讼之路。11月25日下午,她的诉讼代理人上海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霄洛在电话中告诉记者,11月24日,他接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口头通知,状告民航总局立法不作为的上诉被驳回。2004年11月21日8时20分,东方航空公司从包头飞往上海的M
U5210航班起飞不到1分钟,就坠入距机场不远的南海公园,机上47名乘客、6名机组人员全部遇难。

  包头空难发生1周后,东方航空公司公布赔偿办法,首先强调了根据国家规定确定的最高赔偿7万元这个基数,最终确定每位罹难者的赔偿金额为21.1万元,陈苏阳是3名遇难的上海人之一,遇难时是一家知名公司的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陈苏阳没有买航空意外保险,只能获得赔偿21.1万元,这数目仅仅是他生前几个月的工资而已,他的妻子桂亚宁无法接受以21万元作为对丈夫生命的“廉价补偿”。

  东方航空公司表示,我国空难赔偿的唯一标准源自根据1993年国务院132号令修订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他们没有权力突破目前法律规定的赔款限额。

  (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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