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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桃”有好命却无好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6日14:57 新民晚报

  5年来,意大利金色猕猴桃公司每种一棵“金桃”,都须向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研究所支付专利技术使用费。双方近日第三次签订增付合同,进一步将这一优良品种的推广范围扩至全球。

  然而,欣喜之外更多的是遗憾: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金桃”要想在自己市场上登陆,却必须从国外公司引进。对此,有关专家呼吁,我国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亟待
“突围”。

  国内开花国外飘香

  “金桃”是武汉植物所历经20年培育而成,其果肉质脆多汁、味浓、高产,比闻名全球的新西兰品种“园艺-16A”更优。2001年,武汉植物所向欧洲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意方当年即以17.2万欧元买下欧盟市场10年繁殖权。随后,双方又将“金桃”的欧盟繁殖权签至2028年。

  据测算,3次合同中约定的专利使用首付费和每公顷使用费到2028年累计将超过1800万欧元。截至今年上半年,意方已向中方支付了91.32万欧元。

  “金桃”的成功,显示了我国在植物品种知识产权领域的觉醒和对外转让的强大潜力。但在为“金桃”击节喝彩的同时,有个问题无法绕开:“金桃”出自中国,为啥其专利的国内使用权反而落入国外公司?对此,武汉植物研究所所长黄宏文等专家分析认为,将“金桃”国内专利使用权“割爱”给外方,反映了我国当前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

  其一,法规保护不力。我国现有3部法规涉及植物品种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专利法、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其中,专利法只对植物品种选育技术进行保护,并不保护植物品种本身。至于“合法权益”包括哪些内容、什么是侵权、侵权者将受到何种处罚等,却语焉不详。

  我国植物品种保护的法规建设起步较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于1999年施行,种子法于2000年施行。相对西方发达国家已建立逾半个世纪的相关法律,保护力度明显不足。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系主任朱雪忠教授介绍说,在美国和欧洲,均有专门的植物品种专利,且纳入保护的种类随科技发展相应增加。

  其二,国内企业重视不够。黄宏文透露,“金桃”选育成功之后,国内也有农业企业就专利推广事宜前来询问,但出价最高者不过一次性支付40万元人民币。尽管武汉植物所针对国内实际情况,设计过若干“低门槛进入、长期合作”的转让方式,但国内企业似乎只对“一锤子”买卖感兴趣。

  为何不能植根国内?

  面对国内投入资金的科研成果却不能在国内“发芽”、“开花”、“结果”,黄宏文心有不甘:“假如‘金桃’不是由植物所而是由企业培育,同时拥有专利所有权和使用权,她在国内命运哪有这尴尬!”他认为,科研成果的意义就在于其能够应用和推广,“金桃”命运恰好提醒我们:作为在整合市场资源、促进产品推广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的市场主体,企业亟待加入自主研发主力阵营。

  朱雪忠教授强调:“谈到知识产权大战,国人的注意力多在DVD、手机和电脑芯片上,而农业领域产权大战同样关乎我国农业安全,现阶段国外某些企业近年来在我国频频涉足植物品种和基因研究领域的现象值得深思。”

  据介绍,意大利金色猕猴桃公司是欧洲最大的水果产销企业之一,其在水果品种权属和培育技术领域拥有得力的研究团队和多项知识产权。相比之下,我国的农业产业化起步较晚,有实力的农业企业为数不多,加强农业企业的自主研发工作和知识产权意识已成当务之急。戴劲松何云江王勉

  (新华社供本报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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