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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可“下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6日17:00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黄秀丽)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不作为或乱作为,有可能保不住“饭碗”。这是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北京市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电视电话会议”上了解到的。

  会议指出,执法不到位、不作为,执法部门职责界定不清,职能交叉是目前行政执法中的主要“痼疾”。今年,市政府对2004年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有21个行政执
法部门没有实施一起行政处罚,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到2006年4月30日,本市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于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界定执法责任、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是3项重点工作。

  执法依据要公开

  市和区县政府要建立行政执法依据数据库,并根据执法依据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数据库内容。同时,还要将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在本级政府网站(页)上向社会公布,或通过其他方式公布。

  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机关要结合其任职岗位的具体职责进行上岗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才能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考取资格后,要发放相应的行政执法证件。

  群众可评议执法者

  市和区县政府、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向政府系统内部公布,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

  对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进行评议,群众的满意度是重要的指标。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群众评议。考核的分值在本级政府依法行政考核中占有适当的比重。

  完善责任追究制

  市和区县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奖励机制。行政机关如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等比例较高的,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将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

  行政执法责任人员乱作为或不作为,将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由行政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会“下岗”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编辑:康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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