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可“下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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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6日17:00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黄秀丽)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不作为或乱作为,有可能保不住“饭碗”。这是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北京市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电视电话会议”上了解到的。 会议指出,执法不到位、不作为,执法部门职责界定不清,职能交叉是目前行政执法中的主要“痼疾”。今年,市政府对2004年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有21个行政执
执法依据要公开 市和区县政府要建立行政执法依据数据库,并根据执法依据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数据库内容。同时,还要将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在本级政府网站(页)上向社会公布,或通过其他方式公布。 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机关要结合其任职岗位的具体职责进行上岗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才能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考取资格后,要发放相应的行政执法证件。 群众可评议执法者 市和区县政府、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向政府系统内部公布,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 对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进行评议,群众的满意度是重要的指标。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群众评议。考核的分值在本级政府依法行政考核中占有适当的比重。 完善责任追究制 市和区县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奖励机制。行政机关如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等比例较高的,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将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 行政执法责任人员乱作为或不作为,将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由行政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会“下岗”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编辑:康琪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