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法确立商场"先行赔付"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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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6日17:00 北京日报 | |||||||||
据新华社上海11月25日电(记者季明)《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5日在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中首次规定权益受损的消费者有权向商场经营者要求“先行赔付”,前提是侵犯消费者利益的商场内经营者已经撤离商场。 根据《条例》,商场经营管理者承担“先行赔付”的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负有赔偿责任的场内经营者追偿。
上海市消保委秘书长赵皎黎对“先行赔付”原则得到立法保障表示肯定。她说,眼下一些消费者在市场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几个月后才发现有质量问题,再返回市场索赔却发现摊主早已关门大吉。过去遇到这种情况时消费者只能吃哑巴亏,新的条例得到通过,消费者的利益就将得到有效保障。 网络编辑:康琪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