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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劳资纠纷 打了三场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6日20:06 海峡都市报

  N王福敬/魏柳菁

  本报讯天气连日来阴晴不定,重庆人王彪的心情也是如此。一审胜诉,二审败诉,检察院提起抗诉,王彪的劳资纠纷案可谓一波三折。昨日上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开庭审理此案。

  2003年4月26日,王彪与晋江诺宝鞋业有限公司(简称诺宝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从事开版工作,工作期限为10个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王屡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或工作不胜任,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并只结算给原告60%的工资。同时,合同还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赔偿条款。

  工作4个多月后,诺宝公司认为王彪工作不认真,开错版造成其经济损失,遂在当年9月2日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依约结算了60%的工资。王彪不服,于10月3日向晋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然而在法定期限内,晋江劳动仲裁委一直没有任何答复。到了去年2月9日,王彪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诺宝公司支付王彪各种款项2万7千余元,而二审法院认为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劳动仲裁委没有书面处理意见,该案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因此二审法院裁定,撤销晋江法院的判决并驳回王彪的起诉。

  在王彪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情况下,省检察院提出抗诉。昨日上午,这起劳资纠纷案在泉州中院开庭审理,主要是针对法律程序上进行审理。诺宝公司与王彪对事实部分没有异议,争议焦点是在劳动仲裁委逾期不作为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检察院及王彪认为应当受理,依据是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最高院法释中也指出了这一点。而诺宝公司却提出,驳回起诉并没有违反任何一条法律,《劳动法》也明文规定,不经过劳动仲裁委的劳动纠纷不予受理。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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