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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花江污染的法治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7日02:27 海峡都市报

  抢购,囤积。哈尔滨人还从没这么切身感受到水的重要。因化工污染而导致水污染并不是个别事件,但导致百万人口的大城市停水四天则绝无仅有。在这次事件中,涉及哪些法律关系?有关人员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要做一个成熟的法治政府,还有什么需要吸取或借鉴?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的两个法律专家,从法治角度解读松花江污染事件。

  行政法专家

  N特派记者谢秋莲

  本报讯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专家王成栋教授昨日表示,此次事件应该是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吉林石化公司和政府部门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如何定性?

  系重特大污染事故

  王成栋教授认为,此次中石油吉林化工公司双苯厂爆炸事故,导致100吨左右的强致癌物质苯、硝基苯流入河中。受污染的流域包括黑龙江省境内的松花江约700公里,也可能影响俄罗斯的阿修尔河(即我国称黑龙江)流域。因此,此次事故是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而且涉及他国利益,具有国际性质,而不是一般的特大污染事故。

  他认为,这次事故最主要的原因是吉林石化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力,以及公司和相关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甚至吉林市、吉林省政府刻意隐瞒实情、处置不力造成的。

  谁担责任?

  企业政府都有责

  这次污染事件是什么性质的责任?谁该为此承担责任?王教授认为,吉林石化双苯厂已经触犯了环保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从整件事件的发展过程来看,吉林石化公司和相关的政府部门都应对此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两者承担的责任的性质是不同的。

  从公司的角度来说,其承担的主要是侵权行为导致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环境保护法》进一步细化,该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还要追究公司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政府部门来说,只能对相关的监管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符合《刑法》规定情况下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5条的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教授还特别强调,消防部门也应当为消防不当行为承担责任。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抢救及治理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轻信、拖延、措施不力等,也应当承担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

  如何赔偿?

  目前赔偿有限

  受污染影响的人民群众可能遭受怎样的损害,可以得到什么样的赔偿?

  王教授认为,双苯厂爆炸导致群众遭受的损害,有以下三个方面: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了直接损害。二、财产损失,包括事故给群众带来的直接财产损失,以及政府为了治理污染而支出的以税收的形式分摊到群众身上的费用,还有广大市民为了维持正常生活购买紧缺的食物和水而支出的额外费用。三、政府相关部门对污染情况隐瞒的行为明显地侵害了公众的知情权。

  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受到污染影响的人民群众仅能根据上文所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获得有限的民事损害赔偿金。在此,王教授建议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学习法治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逐步地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公益诉讼制度,或者根据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逐步地扩大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以便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环境治理

  应规定政府失职责任

  王教授认为,在目前我国的环境治理中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信息不公开和政府责任意识的缺失等问题。我们在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中,看不到政府如果监管不力将承担什么责任。从积极政府的角度来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权力的变迁,政府应该承担保护公民免受工业社会生活所带来的诸多不幸的任务,并通过积极的作为来满足这种需求,否则,就应当承担责任。总之,在我国目前的环境治理中应该强调政府的监管义务,更应该规定政府失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刑诉法专家

  N特派记者谢秋莲

  本报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刑事诉讼法教研室主任洪道德昨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这次松花江污染事件中,吉林石化双苯厂和有关负责人可能要为此负刑事责任。

  洪教授认为,由于吉林石化放任消防污水流入松花江,导致松花江被污染和哈尔滨市全城停水的重大事件,并给人体造成潜在的危害,其重大过失和严重后果已很明显符合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规定了两个量刑档次: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根据刑法第345条的规定,单位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38条的规定处罚。

  洪教授认为,除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外,因违章操作等导致11月13日的爆炸事故的责任人则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刑法》第134条规定,所谓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相关链接

  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川化股份原高管受审

  今年1月5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2004年四川沱江特大环境污染主要负责人———原川化股份总经理李俭、副总经理吴贵鑫、环保安全技术处处长何立光涉嫌环境犯罪一案。川化股份成为中国首例因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而遭遇刑事审判的上市公司。

  2004年3月,四川沱江发生因川化技改项目违规生产造成的严重污染事故,由于水质严重污染,内江、简阳、资阳三地城乡自来水公司停止取水和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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