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宿山庄丢轿车山庄被判负全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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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7日02:35 重庆晨报 | |||||||||
今年5月,刘某驾车到郊区游玩,在一家山庄入住,他同时将所驾的桑塔纳2000轿车托付山庄工作人员保管。可第二天一早,刘某发现轿车丢了,经多方查找,未发现轿车下落。 后警方查证,事发当夜,山庄值班人员外出喝酒,疏于管理致使轿车被盗。刘于是要求山庄赔偿,但山庄认为自己并没有保管刘某轿车的义务,只是为旅客提供方便,才为刘某无偿保管的。几经交涉无果,刘向法院起诉索赔。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托付山庄工作人员保管轿车,工作人员答应保管后,双方之间的保管合同已经成立。保管车辆是山庄为旅客住宿提供的一项附属义务,因为住宿是要交费的,所以保管车辆亦并非无偿。由于该山庄值班人员未尽到职责,致使轿车丢失,山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智圆律师事务所唐兵律师点评: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刘某将轿车交付给山庄时,双方就形成了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山庄对轿车就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现轿车发生丢失,山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保管是否有偿、无偿并不能成为其直接免责的理由。 按《合同法》规定,即使保管是无偿的,也因山庄工作人员有重大过错而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文创杨野李澜采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