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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冒领20多名工人工资后“消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7日05:26 浙江日报

  本报记者黄宏通讯员程开成

  20多位工人被拖欠工资10多万元,纷纷投诉,而企业却叫苦不迭……日前,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接到杭州市第二垃圾填埋场工程水利标段的工人投诉,反映桐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

  25日,记者随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的执法人员到桐庐市政建设公司进行了调查。由于公司总经理皇甫晓萍有事外出,就由其妹妹皇甫爱萍作为全权代理人接受了调查。

  根据桐庐市政建设公司提供的材料,公司在接到杭州市第二垃圾填埋场的有关工程后,又将其中一部分转包给项目经理高炳江和陈永军两人,由他们组织施工。

  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企业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面对执法人员,皇甫爱萍出具了多张单据,上面显示,其中相当一部分单据上的领款人为“高炳江”,企业并没有将工资支付至劳动者本人,而是由高炳江等人代领。这些单据关于费用的用途大多注明为“生活费”,并非工资。

  企业出示了一张由陈永军等人出具的工资支付表。其中一栏中,一位名叫“张福宁”的工人曾经领取了720元工资。但是略加辨别,却发现发放对象“张福宁”和后面领款人一栏中的“张福宁”的签名居然笔迹完全相同,显然出自同一人之手。用肉眼粗粗一看,可以发现,该凭证大部分前后栏签名笔迹完全相同。

  浙江省法会司法鉴定事务所的司法鉴定认定,这张凭证出自高炳江和陈永军等人之手,领款人的签名均是伪造的,而且造假手法很粗劣。

  “我们也知道,有些工人连自己的名字也不会写,付钱给高炳江等人的时候太疏忽了。”皇甫爱萍后悔不迭。自从领取了这笔工资以后,高炳江和陈永军两人销声匿迹,很多时候手机打不通。

  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的执法人员表示,桐庐市政建设公司不按照《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工资直接支付到劳动者手中,在发放工资的时候,又没有对工资支付表履行应有的审查义务,而且长期以生活费的形式发放工资,没有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义务,桐庐市政建设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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