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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下班遇车祸老板“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7日07:13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莱芜讯(记者闫秀玲通讯员郭增彬王文学)莱芜农民工孙某下班途中被车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孙父把儿子的老板告上法庭,要求按工伤赔偿损失。近日,他的要求得到莱芜市钢城区法院的支持。

  2004年2月,莱芜农民工孙某受雇于刘某安装压形板。当年3月8日下班途中,孙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时,孙某、刘某没有签订雇用合同,只是口头达成协
议,由孙某提供劳务,刘某给付孙某报酬。孙某的父母认为,刘某和孙某之间已形成雇用和被雇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孙某在受雇用期间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刘某对孙某之死应承担责任。被告辩称,刘某对孙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按照山东省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孙某的死亡不属于雇用活动中所导致的,应该由肇事者和责任人承担法律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雇用孙某为其提供劳务,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形成的是雇用合同关系,孙某在受雇用期间,依法应得到劳动保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为工伤的规定,被告对孙某下班死亡应承担责任,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钢城区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孙某父母医疗费、丧葬费补助金、抚恤金等共计76952.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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