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一市民起诉吉化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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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7日07:35 潇湘晨报 | |||||||||
本报哈尔滨专电哈尔滨市民丁宁24日向当地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爆炸引起污染的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他认为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了自己安宁的生活。 24日,丁宁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状中称,2005年11月13日,被告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所属双苯厂苯胺车间发生爆炸事故,苯类污染物流入松花江。11月22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自23日零时起关闭松花江哈尔滨段取水口,停止向
丁宁认为,由于被告的环境污染行为给哈尔滨市区市民及原告的生活造成了严重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购买纯净水款15元,并保留进一步追偿权利;由被告向原告登报赔礼道歉。特派记者常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