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信访条例》明年实施 将对报复信访人追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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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7日07:50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 秦璇 胡彩丽 通讯员 韩靖桥 报道:昨日上午,《湖北省信访条例》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获通过,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信访机关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国家机关承办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压制、打击报复信访人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 《条例》同时也规定,信访人不得有妨碍信访秩序的行为,如强占接待场所,或者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弃置于接待场所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