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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接到退休通知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7日08:0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50岁生日过后的第3天,一张意外到来的退休证打破了杭州卷烟销售有限公司原党支部书记赵丽嘉的庆生心情。她感到不可思议:“按照规定,我到55岁才退呀。”

  追问之下,赵丽嘉所属的单位———浙江省烟草公司杭州分公司解释说,“虽然你被聘任为中层干部,但档案中‘工人’的身份一直未发生变化,应按工人的退休年龄退休。”

  被聘任至管理岗位已达13年之久,却遭单位强令以工人身份退休,“这合法吗?”赵丽嘉无论如何难以接受这一现实。在被无故拖延和克扣其工资4个多月后,她走上了一条艰难的维权之路。出乎意外的口头通知

  从1992年起,赵丽嘉被杭州烟草公司聘任为中层干部,先任其所属的杭州卷烟销售有限公司经理,后转任该公司党支部书记。

  记者在赵丽嘉离任审计报告中看到,赵丽嘉在任期间,实现销售收入8.38亿元,为企业创利5076万元,实现税利8000余万元,为社会解决就业人员200余人。由于业绩出色,她本人也多次被企业评为“先进积极分子”和“优秀共产党员”,1995年杭州市就业管理局还授予她“优秀企业家”的称号。

  今年2月18日———在她满50岁的第3天,赵丽嘉却突然接到公司要求其退休的口头通知,一个月后,一张退休证交到了她手上。赵丽嘉感到十分意外,“自己法定退休年龄未到,也从来没有向公司提出早退的申请,何来的退休证?”

  赵丽嘉查阅了有关文件。浙劳政(1996)70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原工人岗位聘用到干部(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应按五十五周岁退休,也可按五十周岁退休,但必须征得本人自愿”。浙劳复(1998)29号文件再次强调,“女职工按干部退休年龄退休或女干部按工人退休年龄退休,需在本人五十周岁时作出选择”。

  赵丽嘉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供的相关材料表明,尽管她进入烟草系统工作时档案中的身份是工人,但是,在1992年,浙江省烟草公司杭州分公司发文,“聘任赵丽嘉同志为经理”。同时,浙江省杭州市烟草专卖局、浙江省烟草公司杭州分公司党组文件中,明确“任命赵丽嘉同志任杭州卷烟销售有限公司经理(市局正处级)”;2002年,发文“聘任赵丽嘉同志为杭州卷烟销售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正处级)。”赵丽嘉认为,这3份任命文件充分证明自己近13年来一直在主要领导岗位上从事管理工作,而且使一个投资仅为50万元的卷烟零售商店,发展成为一家具有30多家城市连锁商店、累计实现税利8000余万元的企业。

  同时令人感到困惑的是,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本人申请、劳动合同。而公司却在赵丽嘉毫不知情和审批材料明显不足的情况下,报批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带着诸多的疑惑,带着对自身权益的维护,2005年3月3日,赵丽嘉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递交了申诉书。反复收回的退休证书

  经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仲裁信访处、养老处、工资处、法规处召开的联席会议讨论,一致认为:赵丽嘉的身份不符合50周岁退休的条件,她的退休取决于本人自愿选择或单位与其协商解决。

  当养老处得知退休证已经发出后,多次通过电话向杭州烟草公司收回赵丽嘉的退休证,但均没有结果。3月28日,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直接向赵丽嘉本人收回了退休证和社保工资卡,并出具了盖有公章的文书。

  原以为退休风波应该收场了,可令赵丽嘉意想不到的是,此后的几个多月里,单位一直没有恢复她的工作。她的身份到底是在职,还是退休?谁都说不清楚,赵丽嘉自己感觉“没着没落”。

  就这样做了几个月的“边缘人”,令人捉摸不透的事情又发生了。5月下旬,赵丽嘉的退休证又回到了杭州烟草分管领导的手中,这让赵丽嘉非常气愤。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处的沈治平副处长解释说,之所以又把赵丽嘉的退休证交给杭州烟草公司,是因为该公司强调没有和赵丽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在退休年限的适用规定上存在分歧。这位负责人表示,该厅要求公司做好赵丽嘉的思想工作,并保障她的利益。

  但是,在赵丽嘉看来,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做出如此解释和决定,是不严肃的。她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存在退休证审批把关不严的事实,并在审查本人档案时对于公司瞒报本人为“聘用干部”这一身份的事实未予及时纠正。同时,在了解本人为“聘用干部”后,仍然按照杭州烟草公司的说法,以“未签订劳动合同、身份为工人”为理由,再次发放退休证,显然对申诉职工不负责任。

  记者在杭州烟草公司《关于赵丽嘉同志到龄办理退休手续的有关说明》中了解到,为赵丽嘉办理退休手续的理由有三:一是烟草行业的特点。它是一个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单位,与其他一般企业有着明显的区别。二是烟草主业原“固定”职工暂时未签订劳动合同,其退休年龄均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有关退休年龄的规定执行。三是政策的连续性,在行业新的退休规定未修改前,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有关退休年龄的规定执行,以保证退休政策的连续性,避免引起历年按“身份”退休职工之间的矛盾。

  看来,赵丽嘉“退还是不退”的问题的焦点———不是承不承认是不是“聘用干部”,而是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单位的“有关退休说明”遭到了赵丽嘉的质疑,一言难尽的劳动合同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6]70号文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在用人单位内,原工人聘用到干部(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工人退休。”

  和赵丽嘉一样身份的,有两位在浙江烟草萧山市公司和一位在建德区公司工作的“聘用干部”,因与所在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均已确定按55岁退休。赵丽嘉想不明白,“单位不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单位不履行《劳动法》的表现,因此带来的问题难道要职工去承担吗?”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2002]316号文件,“自《劳动法》实施以来,烟草系统各用人单位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基本实行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开始形成新的用人机制,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依法保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文件还明确规定:“各省市地级局(公司)除国家局党组管理的人员外,其余人员年底前也必须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

  浙江省烟草公司杭州分公司人事处诸招军副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证实,杭州烟草给赵丽嘉办理退休手续,是根据其档案中的“工人”身份,尽管赵丽嘉在单位长期担任中层干部,但因为她没有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参照有关劳动部门的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诸副处长表示,到目前为止,杭州烟草公司的大多数在编职工均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没有达到国家烟草专卖局的工作要求。

  对此,浙江省总工会的有关人士指出,《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距今已经整整10年之余,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基本上都已经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到2004年底,浙江省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3%。没有签订的大多数是民营企业,绝对没想到堂堂国有大公司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此引发了劳动纠纷,这个问题值得关注和反思。

  多年从事劳动保障工作的诸律师表示,单位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责任和相关的后果应该由单位承担,因为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单位占有主导地位。杭州烟草公司以没有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剥夺了单位女聘用干部继续工作和享受福利的权利,显然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精神。

  尽管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说法给赵丽嘉吃了颗定心丸,但结果却让人遗憾。

  7月28日,赵丽嘉向浙江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的仲裁申请被否定。不服的赵丽嘉只好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杭州烟草公司双双告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目前,法院还没有作出判决,但赵丽嘉相信,法律一定会还她一个“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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