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制定收费标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7日08:23 无锡日报 | |||||||||
本报讯昨天从市教育局获悉,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已下发“全省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问题的通知”,自2005年秋季新生入学时开始执行,以规范这一领域的收费行为,保障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按规定,中外合作办学单位举办高等学历教育,在国内教学期间可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代办费。学费实行政府定价。外籍教师授课课时占国内期间总课时的50%(含
包括境内和境外两部分在内,中外合作办学单位所有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在招生简章中向考生公布,并进行公示。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实施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均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不得以外汇计收。学历教育按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实施非学历教育按学年或培训时间段收费。收取的学费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对学费进行直接分配。 (温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