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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121项规定让办案程序精细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7日08:48 检察日报

  “用程序而不是用经验来保证办案质量,推行精细化办案。”在浙江省绍兴县检察院采访时,该院检察长裘霞的这番话让记者耳目一新。他们意识到,仅仅有充分的办案经验还不能保证案件的质量,必须逐步使办案程序精细化,把成功的办案经验转化为必须遵守的工作程序,才能实现执法的规范化。于是,他们总结多年的经验,把检察机关9大业务部门的办案、工作程序细化为121项具体的规定,将法条笼统的规定明确具体化,将办案权责分解配置到人,将法定办案期限分解到各阶段。

  该院副检察长于坚毅解释了精细化办案的好处:“办案程序明确细化以后,干警办案的每一个步骤都有章可循,相互衔接,没有空白。案件进入检察环节以后,就在一环扣一环的动态流程‘管道’中运行,实现了从凭经验办案到凭规范办案的转变。”

  今年7月,该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朱峰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徐某包庇、窝藏一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批捕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按照该院办案程序规定,讯问被羁押的妇女应当问明有无怀孕。于是,朱峰在快结束讯问时作了提问,没想到徐某真的反映她在被刑事拘留之前已有身孕,在公安机关报捕前三天做了人工流产。依照有关规定,妇女人工流产后应给予20天休息时间,该院于是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20天休息期限届满后,经重新报捕才批准逮捕。

  今年4月,公诉科审查起诉孙某、王某、厉某盗窃、收购赃物案。承办此案的助理检察员黄宇峰发现厉某除涉嫌收购赃物罪以外,还给付孙某1000元现金供其外逃;而证人沈某有可能系在明知的情况下收购孙某、王某二人盗窃的锡块,于是依照办案程序的规定,他邀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疑点,补充证据后依法追加了厉某的窝藏罪,追诉了收购赃物的犯罪嫌疑人沈某,一并提起公诉后全部被法院判决有罪。黄宇峰说:“这个案子能够追诉一人一罪,得益于办案程序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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