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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早报:福利院怎么成了贩婴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7日14:03 法制早报

  □赵志疆

  11月20日,湖南省祁东县公安局抓获一名祁东籍人贩子,审讯得知,其拐来的婴儿均被以每人800元至1200元的价格,“销”往衡阳县社会福利院等处。这些社会福利院买得婴儿后,一方面以此造册向国家申领抚养资金,另一方面则向一些外地福利院及个人以每人8000元至30000元的价格“转售”。(2005年11月24日《新京报》报道)

  我国是最早立法禁止贩卖人口的国家,早在唐代就严禁“掠卖良人”。时至今日,贩卖人口依然是国家严厉打击的重点。然而,人贩子还是屡见不鲜,更有甚者,社会慈善性机构福利院竟然也现身其中,堂而皇之地做起了“官倒”生意。此情此景,怎能不让人既惊且怒?

  福利院收养的婴儿多以弃婴为主,而遗弃婴儿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任何一个弃婴的出现都必须首先通知公安机关,然后才能由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转交福利院收养。就像每个人都不能随意收养弃婴一样,福利院收养弃婴也必须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并且记录在案。国家按照被收养的人数来划拨资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就能因此而放松对被收养人来源的审查。如果严格管理好福利院被收养人的来源,福利院购买婴儿以骗取抚养资金的幻想也就无法得以实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福利院是弃婴弃儿惟一的合法监护人和送养人。大量无生育能力而又思之心切家庭的存在,正是个别福利院变身“人贩子”的直接动力。实际上,类似倒卖婴儿的行为早在“江苏南通福利院智障少女被切除子宫案”中就已经出现。当时,部分家长从福利院领养孩子时被强收“赞助费”,而这竟然是个别福利院里的“惯例”。

  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其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从这种角度来看,所谓“赞助费”之类的“惯例”是根本站不住脚的。无论是利令智昏的“明码标价”,还是欲盖弥彰的“赞助费”,这些福利院无一例外地是在直接或者变相地贩卖儿童。人人都说人贩子赚取的是“黑心钱”,当某些福利院竟然也昧着良心从事着同样勾当的时候,这钱赚取的尤为黑心!在这婴儿为鱼肉、院方为刀殂的福利院里,哪里还有丝毫“福利”可言?

  笔者认为,要想彻底斩断贩卖婴儿的冲动,就有必要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从福利院领养婴儿的时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包括所谓“赞助费”。事实上,欧美、香港等地区的福利机构早已不再承担终生供养弃儿的功能,他们只是弃儿暂时的“收容站”,其所承担的最大功能就是,面向整个社会提供服务,而家庭寄养则是最终的目的。禁止收取领养儿童的费用,不仅可以遏制福利院谋求利益的冲动,而且可以更多地调动普通家庭领养儿童的积极性,客观上减轻福利院自身的困难,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健康发展。

  从半年之中数起有关福利院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即使是福利院这样的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如果失去必要的监督与管理也一样可能会滋生腐败。只有从严格规范管理福利院的“入口”与“出口”着手,才能真正将福利院办成一种阳光下的事业,不至于辱没了其自身的“福利”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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