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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挪用拆迁补偿金最高罚10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00:26 新晚报

  据新华社成都电(记者 丛峰)为保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金的合法使用,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四川省近日出台新规定,强调拆迁补偿款必需专款专用。

  按规定要求,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专户储存,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款专用。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说明,由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
机构拨付。规定强调,凡是违反这些规定,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的,将由四川省的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足;逾期拒不补足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尚未实施拆迁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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