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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多万元返乡金咋就判没了—25名矿工劳 动纠纷案始末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00:5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文提要

  河南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三矿的25名务工人员,在煤矿挖煤19年。

  1991年,原劳动部1991年15号文件规定:“企业按农民轮换工(务工人员)月工资收入的12%、个人按月工资收入的5%,逐月交纳回乡补助金,一并存入企业农民轮换工回乡
补助基金专户,待合同期满离矿回乡时,由所在企业连本带息一次付清。”

  2003年,企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企业只偿付8年返乡金,为此双方打起了官司。

  “自由裁量”是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认定证据和作出判决时可使用的司法程序之一。但时下,司法审判中滥用“自由裁量”导致判决违反事实的案例已为数不少。

  司法审判中,以事实为依据是判决一切案件、运用“自由裁量”的前提条件,如果一项审判连最基本的事实都能够文过饰非,人们所崇尚的法律不能保护社会公众基本的合法利益,那将是法律的不幸。

  25名矿工挖煤19年是事实,有关文件规定14年前建立返乡补助金制度是事实,企业在文件生效5年后开始执行是事实,劳动仲裁裁定职工应获88万元返乡金是事实……面对务工人员19年的辛劳、面对他们的父老、面对他们失学的孩子、面对其家庭的苦难,事实与判决之间除了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之外,也许还应有良知。

  ——编辑手记

  河南鹤壁矿难发生后,笔者赶到当地采访时发现,不仅遇难矿工家庭生活凄凉,那些依然活着的务工人员的遭遇也应引起关注。

  11月16日,该矿部分职工在接受采访时说:多年来,我们每天3元的井下岗位补贴矿上只发给1至2元;由于没有定期体检,有的职工得了矽肺病却得不到及时治疗……最近,我们25名在井下挖煤19年,却只得到8年返乡补助金的职工正在为维护权益四处寻求帮助,虽然该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仍然没有讨回我们认为应得的血汗钱。劳资纠纷

  秦全祖、王怀保、郑国顺等25名务工人员分别来自河南、山东、安徽的农村。1985年7月1日,他们陆续与河南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三矿(以下简称鹤煤电三矿)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之后,又分别于1988年、1991年、1994年、1997年、2000年、2001年续签劳动合同。

  2003年7月,鹤煤电三矿在没有按规定对部分务工人员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下,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秦全祖、王保怀、郑国顺等人要求鹤煤电三矿按规定支付他们自参加工作以来的返乡补助金以及单位历年所欠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各种福利待遇。但鹤煤电三矿认为,企业只应担负这些职工从1996年6月以来的返乡补助金、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两项,无须担负对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福利待遇。双方发生纠纷,无法达成协议。仲裁与诉讼

  2003年8月26日,秦全祖、王怀保、郑国顺等25名职工向鹤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03年12月26日,鹤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仲裁庭合议裁定:“申诉人秦全祖等25人均是1985年参加工作。被诉人未按照有关法规在职工离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按规定不得与申诉人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的回乡补助金应依据原劳动部1991年15号文件规定,从1991年3月算起每人12年零3个月,标准为本人工资的17%。由被诉人鹤煤电三矿一次性支付申诉人秦全祖等25人888588.4元;被诉人鹤煤电三矿给申诉人秦全祖等25人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鹤煤电三矿不服仲裁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鹤煤电三矿认为,对上述职工的返乡补助金应从1996年6月开始计算。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决定》第25条规定:“招用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991年,原劳动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煤矿农民轮换工制度若干政策情况的通知》规定:“企业按农民轮换工月工资收入的12%、个人按月工资收入的5%,逐月交纳回乡补助金,一并存入企业农民轮换工回乡补助基金专户,待合同期满离矿回乡时,由所在企业连本带息一次付清。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的不再发放回乡补助金,其储存的回乡补助金连同利息作为交纳退休养老保险金。”

  根据上述有关法规文件和鹤煤电三矿从1996年6月开始建立返乡补助金专户的事实,鹤煤电三矿认为应该从1996年6月开始计算务工人员的返乡补助金。

  秦全祖、王怀保等职工认为,针对务工人员在解除合同后,为帮助其返乡生产而实行的一种补助制度,返乡补助金应该从1991年1月开始算起。1991年,原劳动部15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按农民轮换工月工资收入的12%、个人按月收入的5%,逐月交纳回乡补助金,一并存入企业农民轮换工回乡补助基金专户,待合同期满离矿回乡时,由所在企业连本带息一次付清”。鹤煤电三矿以自己没有按照该文件规定于1991年建立专户为由,拒绝支付1991年至1996年6月前的返乡补助金是错误的,企业应该为不建立专户这种违反国家政策的行为承担后果。

  2004年5月10日,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后判决:“因返乡补助金的账户建立始于1996年6月,故计算应从1996年6月开始。原告鹤煤电三矿支付秦全祖等25人自1996年6月至2003年6月的返乡补助金共计320007.85元;原告鹤煤电三矿对秦全祖等25人进行离矿职业健康检查。”

  秦全祖等25名职工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劳动部文件规定返乡补助金应该从1991年1月开始算起为由,向鹤壁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鹤壁市中级法院于2004年8月31日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此判决,职工们认为有失公允,明明我们干了19年,为何只给8年返乡金,于是四处寻求帮助,希冀有朝一日能讨回他们的正当权益。企业的说法

  针对判决内容和职工提出的诸多问题,鹤煤电三矿党委一名副书记及法律顾问周某在接受采访时称:按照原煤炭部《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全国煤炭行业从1996年开始施行返乡补助金制度,所以便出现了下井挖煤19年,只得8年返乡补助金的情况,但我们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针对王怀保等务工人员提出的“国家规定每天3元的井下岗位补贴企业为何只发给1元”的问题,鹤煤电三矿法律顾问周某答复说,对采煤工发给3元,其他工种1元至2元,是企业经营的自主权。

  关于务工人员体检问题,周某说,按规定在岗职工每两年体检一次,离岗时体检一次。企业每次体检都在办公区内贴出告示,并有体检车在办公区等候。如果职工不来体检,从法律上讲应该视为自动放弃。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防治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临床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王怀保等职工反映:在离岗之前,鹤煤电三矿没有给我们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王怀保患了矽肺病都不知道就是例证。凄凉的生活

  19年前,下井当矿工的农民现今得不到国家规定应得的报酬,如今这些已回乡的职工带着一身的病痛和无奈奔波在讨还公道的路上。

  现年40岁的王怀保是鹤壁市李福营村人,20多岁便来到鹤煤电三矿当矿工,一干就是18年。去年初,他因腰部受伤和患有矽肺病而下岗。

  11月16日,笔者走进王怀保租住的昏暗小屋,屋里仅有的双人床、桌子、衣柜等家具和一台老式旧彩电都是从旧货市场买来的,看后令人心酸。

  据王怀保介绍,他在家养病一年后,听说鹤煤电二矿招工便去报了名。王怀保的妻子得知后坚决反对:“你一下井,我就提心吊胆。”王怀保说:“我也明知道下井是玩命,可不下井吃什么?”谁知,王怀保体检时因患有矽肺病未被录取。笔者问:“病没好,为什么还要下井?”王怀保叹了口气说:“为养家糊口。”王怀保的妻子接着介绍,一年来,没有经济来源的王怀保除了到矿上、劳动局、法院告状外,四处找零活、打短工,以维持生计和治病,如今女儿已经辍学。

  本案审理法院在认定返乡补助金应该按有关文件始于1991年,还是企业主张建立返乡补助金专户的1996年这一双方争议的焦点时,仅用“因返乡补助金的账户建立适于1996年6月,故返乡补助金的计算应从1996年6月始”一句话,便把仲裁确定的88万多元返乡金改判为32万多元,其法律依据何在并未载明。职工们说:“法院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将25名职工50万元的合法财产判没了,我们认为判决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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