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拟立法根治制售假酒 提供制假酒瓶可罚2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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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02:42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本报讯 为保障酒业消费安全,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草案)》首次提交审议。草案制订了系列规定以根治制售假酒,其中备受关注的是:为制假者提供名优酒瓶最高可罚2万元。昨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条例草案。 背景:产销税收一年7个亿
我省是酒类产销大省。据统计,全省有获得酒类准产证的企业109家,酒类批发商9000多家,酒类零售网点30万个,从业人员50万人。2004年,全省共生产酒类产品63.9万千升,实现销售收入26亿元,利税4.8亿元;酒类销量达到140.5万升,酒类销售额158.5亿元,酒类流通领域实现税收2.5亿元。 当前,我省酒类生产、流通存在三大问题:一是酒类产业结构不合理,无序生产和资源严重浪费;二是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充斥市场,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三是酒类产销不正当竞争和偷税漏税问题突出。 审议意见: 孙振华委员说:“烟酒是高税、高利产品,现在假冒伪劣充斥烟酒市场,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对人民身体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制定酒类管理条例很有必要。” 源头治假:为制假者提供酒瓶最高罚2万元 事例:“五粮液”遭克隆 去年,省公安厅展开“5.29”打击侵犯酒类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打掉犯罪团伙3个,捣毁制售假冒酒品窝点10个,现场缴获假冒“五粮液”、“剑南春”等假酒40余件计300多瓶。其中,一犯罪团伙专从其他废旧物品收购者及各宾馆酒楼以每个25元至40元的价格回收高档空酒瓶。 条例草案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制造伪劣酒类收购或提供空、旧名优酒瓶及其包装物。 处罚:最高可罚2万元 为制造伪劣酒类者提供空、旧名优酒瓶及其包装物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并销毁空、旧名优酒瓶及包装物,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规定,生产,销售伪劣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监督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伪劣酒类和违法所得,对违法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处以伪劣酒类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酒类生产许可证或酒类批发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议意见: “草案规定的是禁止性内容,危害性很大,直接涉及人们的生命安全。因此,对制假售假者要加大处罚力度,予以重罚!”张伟玦委员指出。 公平竞争:禁收进场费、开瓶费 事例:首例开瓶费官司消费者胜诉 2001年,广州市民曲先生将自己珍藏多年的“杜康”酒带到一家酒楼与朋友共享,却被酒楼收取了“开瓶费”20元。曲先生起诉到法院,成为全国首例消费者状告酒楼收取“开瓶费”案原告,并最终胜诉。 条例草案规定: 酒类生产和酒类经营者,不得买断酒店、酒家、酒吧等酒类终端消费场所的酒类经营权;酒店、酒家、酒吧等酒类终端消费场所,不得收取进场(店)费、开瓶费等。 处罚:最高可罚3万元 酒类生产者或者酒类经营者买断酒类终端经营权或者违法收取有关费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审议意见: “进场费带有商业贿赂性质,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巧立名目收取进场费、开瓶费等,侵害了酒类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禁止。”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朱新民如是说。(本报记者唐薇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