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围单位串标分取好处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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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03:5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11月15日,全国市政工程领域中标的额最大(2.96亿元),分取“好处费”最多(1216万元)的串标案,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串通投标罪判处张志文、杨旭暖等人有期徒刑。 2002年6月,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起步区市政工程第二标段向社会公开招标,并采用最低造价中标评标办法。7家入围建筑单位代表张志文、项光宇、郑定忠等人密谋
2003年7月,温州市南塘大道二期工程第三标段向社会公开招标,张志文再次与参加投标的6 家建筑公司的代表进行串标,中标后支付参加投标的其他6家单位各90万元的“好处费”。2003年8月,在南塘大道二期工程第二标段公开招标时,又有7家入围公司串标。 温州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主任周爱萍说,任何一种定标办法都不是尽善尽美的,但绝不能成为串标的理由。为了搞利益同盟,互相把底牌亮出来以对付政府,肯定是违法、违规的。(法制早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