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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震灾评价失语”反思政绩考核模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04:31 舜网-济南时报

  曹林

  政府是公共安全的“守夜人”,所以每一次灾难发生后,公众都会对政府灾难干预行为进行评价——可对于这次灾难评价,公众似乎失语了:地震属于自然灾害,政府对自然灾害应承担何种责任?地震相当难预测,目前全球对于地震的预测准确率不到10%,政府如何对“不可预测”的事负责?

  如此看来,政府似乎只要对地震灾难承担一种消极责任:消极地等待着灾难的降临,然后履行救灾的职责——但显然除了救灾外,政府应该在“防灾”和“减灾”上有更多的作为,在预防自然灾难上承担更多积极责任。

  事实上,政府是认识到自己这方面的责任的,各种法律和文件中均有“防灾减灾”的政府责任描述——可是,“责任”不仅仅停留在纸面上,更重要的是要以一种让老百姓“可评价、可监督”的方式存在。对老百姓来说,可评价的政府责任,才是靠得住的公共福利。

  用“可评价”这把尺子来度量政府对于震灾的责任,似乎很难——一句“目前的科技还没有发展到可以准确预测地震”就可以让公众评价失语,一句“地震属于天灾”就可以化解所有的外在评价。

  举个例子,预防罪恶大致要比矫正罪恶好,但由于“成功地预防”常常是难于测定的,所以这驱使主管部门的工作偏向于矫正罪恶而非预防罪恶,警察机关很容易衡量他们打击暴力犯罪而非减少暴力犯罪发生率的成效——这种“指标化考核模式”导致了“预防理性”在公共行政中的缺失。地震的预防,很容易陷入这种误区,因为相比于很难看得见政绩的“减灾”和“防灾”,“救灾”的积极似乎更容易被计算。

  确实,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地震尚很难成功预测,但人类可以改变自身的条件来减少损失——政府可以通过普及防震自救知识、设计应急机制、强化保障措施、完善建筑结构等方式“防灾”和“减灾”。但在既有的政绩考核模式中,公众似乎很难进行评价,完全是政府的“良心活”。所以一旦地震突然降临的时候,公众都无从对灾难中的政府责任进行判断。

  中国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如果有一种制度能界定好政府在自然灾难中应承担的责任,那么,我想,很多损失都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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