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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时评:如此“协调”实无必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05:53 新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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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半岛晨报》11月25日报道,款式和价格不能作为退货的理由,但辽宁大连温州商城工商所接待了俄罗斯游客莎莎和尼娃,由于二人不懂《消法》,工商干部考虑他们是外国游客,经过与业主协调,为他们解决了纠纷。

  纠纷的起因是,外国消费者在商城内花110元买了一个包,后又在商城内另一处看到另一种款式而且只卖100元的包,就想退货。经营者当然不给退货,因为《消法》的“款式和价格不能作为退货的理由”保护这种经营行为。遗憾的是,法律的力量没能抵挡住工商干部的“协调能力”,经营者只能给外国游客退了包。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然外国游客找到工商干部,我认为工商干部把《消法》的相关条款解释给外国消费者听即可,无需再做经营者的工作。经营就是为了赢利、赚钱,无论是对中外消费者,只要合法经营就没有错。经营者眼看着挣到手的钱又被工商干部“协调”走了,能高兴吗?假如一个中国消费者买贵了,工商干部能帮忙“协调”吗?也许工商干部的这种行为表面上赢得了外国游客的赞誉,但或许他们在骨子里更加瞧不起工商人员的这种做法———这哪是“法治”啊!这种纠纷,工商人员就别再“协调”了!(乔玉松)

  编辑:韦怡 作者:乔玉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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