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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吞230万 临时工被判贪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06:28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张力)未签合同的临时工,将巨额公款揣入自家腰包,是否会犯贪污罪?近日,垫江县法院的一纸判决对此作出了明确回答———某保险公司垫江县支公司临时工王德玉、李锦梅,采取少支多报、重复退保费等形式骗取公款共计230余万元,法院以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

  临时工预谋贪污公款

  1994年2月,时年19岁的李锦梅到某保险公司垫江县支公司当临时工,后成为公司营业部电脑操作业务员,负责打印收付费发票。1996年10月,与李同龄的王德玉也到该公司当了临时工,不久,她在营业部柜台当上了出纳员。

  1998年12月的一天,李锦梅和王德玉在闲谈中聊到了公司的财务管理,她俩都认为公司制度混乱、漏洞很大,遂产生了从公司骗取公款据为己有的想法。二人商定,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由李锦梅打印假的付款单据,由王德玉将款套出然后平分。

  共谋造假染指六险种

  同年12月至2003年9月期间,李、王二人采取代签、假造领款人姓名、少支多报、重复退保费、以及退保单不经公司或业务领导签字等手段,在子女婚嫁保险、个人养老保险、夫妻恩爱保险、独生子女两全保险等6个险种中共同作案302次,涉及金额1121977.33元。

  2003年10月至2004年3月期间,二人采取盗用他人电脑密码,修改客户资料等手段,在子女婚嫁保险、个人养老保险等6个险种中共同作案68次,金额783058.49元。另查明,李锦梅和王德玉还分别单独作案数十次;伙同代某、夏某、游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作案数百次。

  作案数百次贪污逾百万

  法院认为,王德玉、李锦梅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编造假退保单、扩大数额、修改投保人姓名、代签、假造领款人姓名等手段,侵吞国有财产,王德玉共参与作案473次,参与金额2361284.28元,分得赃款1260968.22元;李锦梅共参与作案449次,参与金额2199724.69元,分得赃款1105844.05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

  此外,李锦梅还单独或伙同王德玉以假的退保单套保险费方式作案19次,将27972.99元公款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经审理判决,王德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李锦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

  临时工也可能犯贪污罪

  庭审中,针对检察机关“贪污罪”的指控,王德玉、李锦梅及其辩护人均表示有异议。

  王德玉辩称,自己是临时工,虽然是前台出纳,但没有会计证,且每天下午5时都要将现金和收支的依据交给正式出纳员,因此不构成贪污罪。二人的律师则认为,王、李都是临时工,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既未发聘书,也未交养老统筹,王、李不属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贪污罪。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虽系公司临时工,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发聘书,但王德玉实际从事的工作是直接管理公司现金的出纳工作,属从事公务行为;李锦梅实际从事的公司营业部电脑业务操作,属购销业务工作,也属从事公务行为;二人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骗取、侵吞了国有资产,故二人及其律师的辩解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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