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品不退换”不是免责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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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06:30 北京晨报 | |||||||||
晨报讯(记者 颜斐 通讯员 杨文起)很多商场在推出“清仓处理”促销手段的同时告知顾客,削价处理不退不换。这种告知效力如何?近日,东城区法院宣判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对商家此种声明说“不”,判决商家为顾客办理退货手续。 2004年11月1日,王先生在北京某照相器材商店购买了一个威达70至210毫米变焦镜头,价格为1000元。售货员明确告知该镜头为积压产品,不退不换。2005年6月10日,王先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向原告出售的镜头为积压产品,但积压产品并非是残次产品,就一定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仍应保证积压产品的质量,因此,被告店内的“处理产品、不退不换”的告示不能作为被告免责的依据。因此,被告应为原告退货并赔偿原告交通费、住宿费等合理的损失。最后判决被告北京某照相器材商店为王先生办理退货手续并赔偿交通等费用3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