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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支多报两临时工吞掉百万公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07:06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某保险公司垫江县支公司临时工王德玉、李锦梅采取少支多报、重复退保费等形式骗取公款共计130万余元,昨日,该县法院以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

  1994年2月,时年19岁的李锦梅成为某保险公司垫江县支公司的临时工,后成为公司营业部电脑操作业务员,负责打印收付费发票。1996年10月,与李同龄的王德玉也到该公司当了临时工,不久后,又在营业部柜台当上了出纳员。1998年12月的一天,李锦梅和王德玉
在闲谈中商定,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由李锦梅打印假付款单据,再由王德玉将款套出后平分。

  同年12月至2003年9月期间,李、王二人采取代签、假造领款人姓名,少支多报、重复退保费等手段,在6个险种中共同作案302次,涉及金额1121977.33元。2003年10月至2004年3月,李、王二人共同作案68次,涉及金额783058.49元,二人还分别单独作案数十次,伙同代某、夏某、游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作案数次。

  庭审中,针对检察机关“贪污罪”的指控,王德玉、李锦梅及其辩护人均表示“有异议”。王德玉辩称,自己只是个临时工,虽然是前台出纳,但没有会计证,且每天下午5时都要将现金和收支依据交给正式出纳员,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二人的律师则认为,王、李都是临时工,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既未发聘书,也未交养老统筹,不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虽系临时工,但王是直接管理公司现金的出纳,属从事公务行为;李实际从事公司营业部电脑业务操作,属购销业务工作,也属从事公务行为;二人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相互勾结,骗取、侵吞了国有资产,故其辩解理由不成立。遂作出如下判决:王德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李锦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 记者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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