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信访条例》审议通过 明年2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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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07:13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梅军实习生饶玉)26日上午,《湖北省信访条例》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获得通过,将于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提倡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确需走访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人数不超过5人。
国家机关决定是否受理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住址不清的除外)。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 信访人不得有妨碍信访秩序的行为,如:强占接待场所,或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弃置于接待场所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