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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收取“进场费”“开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07:30 潇湘晨报

  本报讯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条例(草案)》中规定:酒类生产者和酒吧经营者,不得买断酒店、酒家、酒吧等酒类终端消费场所的酒类经营权,不得收取进场(店)费、开瓶费等。违反相关规定的,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酒类产销管理办公室主任刘飞表示,《条例(草案)》中所指的“进场费”,是指酒类生产或销售方向酒店等地销售酒类时,酒家所收取的酒类价格之外的费用。而“开瓶费”则是指酒进入酒店销售时,一些生产企业实行“贿赂促销”,给酒店服务员以较多的“开瓶费”使其卖力地促销。禁止收取“进场费”和“开瓶费”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但是还需进一步的明确细化。

  记者 周华平 李柯夫 实习生 史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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