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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本可参股金融机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09:04 海峡网-厦门日报

  省委省政府出台提升民营经济发展水平若干意见

  本报福州讯 (记者 田家鹏)省委、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根据《意见》,我省将进一步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凡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方面的条件。

  部分金融机构可吸收民间资本

  按照《意见》,我省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方式进入交通(包括航空航线)、能源、环保、水利、城建领域以及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在规范运作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可向民营企业转让产权和经营权。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民办医院可享税收优惠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医疗卫生事业,允许民间资本采用多种形式,兴办公益性或经营性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设置不受区域卫生规划的限制,卫生行政部门要公开民办医院准入标准和审批程序。民办医院按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等不同类别,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实力强、信誉好、拥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技术的民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的相应政策。

  个体户可与外商合资合作

  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外商创办合资合作企业。对参加境外展览会、洽谈会的民营企业,可循因公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凡外贸流通类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加工类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可向外贸部门登记备案取得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凡国家给予企业的进出口优惠政策,均适用于民营企业。对被海关评为“红名单”企业或A类管理企业,享受便捷通关待遇。

  台港澳居民可在闽当个体户

  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情况外,中国公民可直接申办民营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留学人员可凭护照直接申办民营企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试行凭护照或居民身份证直接申办个体工商户。允许台湾居民参照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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