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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鸡冠:赢得声声喝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09:18 检察日报

  

鸡西鸡冠:赢得声声喝彩

  近年来,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检察院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做到公正执法,为老百姓伸张正义,赢得了群众的信赖和拥护。

  (一)

  前不久,鸡冠区检察院收到了申诉人王风英送来的一面锦旗,上书八个大字:执法为民、公平正义。

  2002年6月28日,王风英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鸡西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为儿子孙威投保了一份“康宁终身险”,当天交纳首期保费1170元。2003年1月2日,孙威因脑出血治疗无效死亡。王风英遂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中关于“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规定,赔付孙威身故保险金4.5万元,但保险公司只退给王风英部分保险金。王风英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为,王风英申请投保日期是2002年6月28日,保单日期为6月29日,投保单核保意见及批注栏内日期是2002年7月2日。但是,因保险公司业务员将合同号码写错,微机又发生故障,因此,保险公司于2002年7月8日才给王风英出具保险单,致使保险单晚7天才生效,保险单写明合同的实际生效日期为2002年7月9日。而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复效)之日起180天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公司不负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费。王风英的保险合同从2002年7月9日起算,依据上述规定,被保险人从保险责任开始至死亡不足180天,属免责范围。据此,法院驳回王风英的诉讼请求。

  王风英来到鸡冠区检察院申诉。该院干警经过审查发现:原审判决将2002年7月9日作为保险合同成立日期是错误的。《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而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同意承保的日期为2002年7月2日。按该成立时间计算,孙威死亡已超过180天,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此外,对于保险单晚7天生效一事,保险公司也应承担过失责任。

  于是,鸡冠区检察院就这起申诉案件向鸡西市检察院提请抗诉。近日,鸡西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王风英赔偿金4.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二)

  今年9月17日,韩某、赵某(未成年人)经预谋,尾随被害人李桂英到一居民楼的三层时,由韩某持刀逼住李桂英,二人向李桂英要钱。李桂英边说“我没钱,我到家了,你们跟我进屋取”,边敲三楼一房门。赵某、韩某见状,害怕地逃跑了。李桂英打“110”报警,民警迅速将韩某抓获。赵某当时本已逃跑,后见韩某被抓又主动返回,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鸡冠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鉴于赵某系未成年人,其在与韩某实施抢劫时因害怕而逃跑,属未遂,且后来有自首情节,遂依法对赵某不予起诉。

  此后,该院还针对辖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发的情况,召开了案情分析会,并到当地中、小学校讲法制课,发放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告知书》,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以消除犯罪隐患,受到当地群众的欢迎。

  (三)

  今年7月28日深夜,姜宇酒后乘坐出租车,因不付车费而与司机发生争执,他还用拳头将司机鼻部打伤。在派出所,2名民警决定对姜宇进行留置等其酒醒。不料,姜宇强烈要求回家,为此还进行自残,用头部撞暖气片。2名民警上前阻止时,姜宇乱踢乱踹,造成民警杨忠光轻微伤。

  公安机关将姜宇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请批捕后,该院经分析认为,姜宇将杨忠光踢成轻微伤,其主观方面并不具有暴力妨害公务的故意,客观方面也不符合妨害公务罪对暴力、胁迫的手段的要求,故不宜认定姜宇涉嫌妨害公务罪。据此,该院对姜宇涉嫌妨害公务罪作了绝对不起诉处理。姜宇听到这个消息后,惭愧地说:“谢谢检察官。但我也不该酒后耍赖,以后我得做个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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