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规定行人乱穿马路不靠边行走罚十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09:39 新华网 | |||||||||
新华网长沙11月27日专电(周华平、史琴)行人不走人行道,横穿马路,将处以限定金额的罚款。日前,由湖南省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列出了主要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根据不同种类违法行为规定具体罚款数额,以限制现场执法交警的自主裁量权。 《办法(草案)》规定:行人有以下行为之一,将处以10元罚款:不走人行道或者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处20元罚款:在道路上发放广告、兜售物品以及为招揽生意招引、拦截车辆的;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或者其他封闭机动车专用道的;在道路上进行追车、扒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处10元罚款: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乘坐二轮摩托车未在后座正向骑坐的;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乘坐货运机动车时,站立或者坐在车厢栏板上的;向车外抛撒物品的;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