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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拆迁安置房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09:42 新华网

  为保障生活困难的被拆迁户合法权益和生活方便,四川省规定,从明年3月1日起,用于拆迁安置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每户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这是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获知的消息。

  据了解,此次会议刚刚通过了《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其中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为照顾被拆迁人中的住
房困难群众,用于拆迁安置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每户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

  《条例》规定,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45平方米以内的差价款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不再支付;超过45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实际成本价结算,超过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结算。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条例》规定,计算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人应当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实行产权调换。未经被拆迁人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拆迁人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超过3%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接受。(完)

  拆迁安置过渡期间纠纷多,四川规定时间最长18个月

  新华网四川频道11月28日电(记者丛峰)房屋被拆除了,被拆迁户却因迟迟拿不到安置房而四处流浪度日,这一现象引发了无数拆迁纠纷事件。为杜绝此类现象重演,四川省近日规定,拆迁中双方实行产权调换的,自合同约定的被拆迁房屋交房之日起,过渡期限最多不得超过18个月,否则将依法处理。

  据了解,按四川省的新规定,从2006年3月1日起,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自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按月增加0.5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超过过渡期限的,应加发停产、停业补偿费用。

  四川省还规定,对拆迁中双方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方应给予被拆迁方45日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也必需具备

公共交通、入学、就医、日常生活等条件。因城市
房屋拆迁
发生的电话、水、电、气、闭路电视迁装等费用,则由拆迁人按拆迁时合法的收费标准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完)(记者丛峰)(四川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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