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实施公路法办法12月1日施行 措施更明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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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10:11 桂龙新闻网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 这是广西第一部针对《公路法》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在路政管理方面,授予执法人员更加灵活的执法手段;对沿公路开发区、住宅区的建设,也划定了明确的界限,为避免公路沿线不合理的城镇化、街道化提供了保障;不少处罚项目的处罚力度也加大了。
《办法》第九条对路上施工有了更明确的规定,“改建公路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应当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时段”。同时也对通过施工路段的其他车辆、行人作出了规定,“通过公路施工路段的车辆和行人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秩序,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不得损坏施工现场及其设施。禁止非施工车辆和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和尚未开通的公路”。 《办法》对沿公路新建的开发区、住宅区等建筑群作了规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在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的下列范围以内,规划和新建镇、开发区、住宅区以及医院、学校、厂矿、集贸市场等建筑群或者集散地:(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三)高速公路不少于80米。 此项规定可防止公路沿线不合理的城镇化、街道化。对于在建筑控制区内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办法》中也有了明确的规定:“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批准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此项规定,有利于公路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联合加强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办法》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的行政许可审批权限也作了新的规定。《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的,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此外,《办法》在行政处罚的额度上也有了较大的提升,相对于原有的《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很多项目的处罚力度都加大了。 来源:新华网广西频道选稿:梁凯昌作者:当代生活报 杨战毅 罗兵何继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