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权益由改制企业股东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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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10:23 武汉晚报 | |||||||||
改制企业10年后“脱壳” 职工权益由改制企业股东承担 本报讯(记者金文兵通讯员阮红艳)企业改制10年,新的企业还没有给职工办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经由司法机关提供的法律援助,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裁定:由改制企业尽快办
1996年,依照国家《破产法》、《劳动法》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甲实业有限公司以150万元的价格,整体收购了原武汉市轻型机械电器设备总厂的全部资产(包括位于新华路的4835.9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和统一街的二间门面的承租权),同时全员接收或安置设备总厂的全部职工。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若政府统一实施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和其他保险制度,乙方(甲公司)将全体职工(含退休职工)一并纳入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和其他保险。 但是,甲公司一直没能兑现这一协议。 今年6月,该厂三名退休职工刘少臣、贺喜庆、罗子刚,向武汉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经指定,由湖北诺亚律师所方世明、刘健萍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并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要求甲公司履行企业职工安置协议中的有关补贴生活费、医疗费及办理社会医疗保险。 今年9月,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裁决:甲公司应当为职工办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在法定的期限内,甲公司没有任何反应。 但是,在执行过程中,3位当事人才发现,甲公司已经将设备总厂的厂址及其他资产转给乙公司。甲公司已成“空壳”,也没有参与企业年检。 对此,刘健萍律师认为,收购了人家的企业,然后一方面拖赖职工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将原企业的优良资产抽逃转移,对于这种既想占便宜又不想承担责任的企业,职工可以根据《公司法》规定,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甲公司的股东在其出资额内承担责任。 同时,也可追查甲公司在将资产转至乙公司时,是否是对价转让。否则,属于抽逃出资行为,职工同样可以向乙公司的股东主张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