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机动车无责最高赔2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12:35 扬子晚报 | |||||||||
成都电四川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其中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在机动车没有责任的事故中,若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上,由机动车方承担5%的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1万元;发生在其他道路上,机动车方则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2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