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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中权利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12:59 法制早报

  相邻关系,即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连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包括经营人、使用人等),在行使不动产的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实质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 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从权利人一方看,相邻关系也就是相邻权,是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为依法行使其权利而要 求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提供便利的权利。

  相邻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2)相邻关系主体所 有或占有的不动产是相互毗邻的。(3)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内容因种类不同而不同,但基本上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 要的便利,他方应给予必要的方便。(4)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是依据不动产权利而发生的法定权利,其成立与对抗第三 人,无需登记便可当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了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而审判实践中该如何在当事人之间 寻求平衡、把握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予“限制”或“扩张”的度?

  实践中,当某种行为事实上造成了相邻方生活的不便或限制,构成了对相邻方权利的侵害,但当不同主体的权利发生 冲突,相邻方是否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该容忍义务的范围该如何界定,应如何适用法律?由于法律规定的过于原则,容易 导致实践中的不统一,也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的同时,也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 的合法权益。据此,我们认为不动产所有人、占有人在行使自己对不动产的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如果其权 利受到了他权利的影响但他权利同样为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时候,法律因考虑公共利益、社会公平等因素,对两种权利 进行合理的衡量和取舍,也就是说,在特定的条件下,不动产相邻方会负有一定能够程度的“容忍义务”。而目前我国法律并 没有明确规定“容忍义务”该如何界定,实践中,就需要法官尊重客观事实,进行科学的自由裁量。

  (费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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