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北京市一中院未取消错案追究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13:00 法制早报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北京市一中院要取消错案追究制。关于取消此制度的讨论虽如火如荼,但该院目前尚未出此举措 ,一中院通过本报独家“辟谣”——

  “拿下”错案追究制难在何处

  □吴刚本报记者 朱雨晨

  一场“误会”

  做错事就要被追究责任,表面看来这是顺理成章的。但是如何追究,却被称为一门艺术,尤其是在司法系统里。

  一场关于“错案追究制”应否取消?眼下,正讨论得如火如荼。

  引起讨论的缘由是近日一些媒体的报道。报道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率先取消“错案追究制”,代之以“法官 不规范行为制度”,将从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来加强对法官行为的规范,即不再单纯以审判结果论“英雄”,而是从司法行为 上加以考核。

  此报道一出,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取消错案追究制不是件坏事”,有专家认为,一中院敢于“第一个吃螃蟹” ,此举必将给司法改革带来深刻的影响。

  戏剧化的是,在记者就此事向一中院的工作人员求证时,该人员表示,虽然最高院有精神不再提“错案追究”这一说 法,但一中院目前并没有取消这一制度。

  据透露,该消息是从11月18日一中院的一场专家研讨会后传出来的,这场研讨会到底讨论的是什么?一中院称, 该研讨会的主题是“法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提高”,会上并没有提“一中院率先取消错案追究制”。

  “可能是记者在会后采访时带出的问题。”该工作人员如是说。

  讨论一直没有停止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教授说,暂且不论一中院有无意第一个吃螃蟹,社会对这件事情的反应表明,现有的错 案追究制在今天是不得人心的,其推行的初衷虽是良好的,但在实践中却被大打折扣,甚至导致了“错上加错”的局面。

  大多数人表示支持取消错案追究制,接受采访的专家、学者也不约而同表示支持。

  错案追究制度的实行主要是在上个世纪末,它是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旨在监督法官、确保办案质量的制度 。当时由于我国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是很高,相关法律也很不健全,在那种情况下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客观地说,的确发挥 过一定的积极作用。国家法官学院王立副教授介绍说。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曹树昌律师说:“对于错案追究制的讨论从开始到现在一直没有停止过,在这个制度建立之初 ,我就不怎么看好它。”

  实际运作十多年来,这个制度产生了种种偏差,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给审判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作为当前严重社会问 题的司法腐败现象也并未因此而少受社会的关注。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错案追究制度的存废与否,也就成为一些法院改革的 焦点。2002年,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法院就率先取消了这一制度。

  沦为错案的保护伞

  事实上,一个法官的判决被上级法院改判或者被撤销都可能被视为“错案”;一个检察官对案件的定性被法院改变或 者该案被判无罪也可能成为“错案”。

  陈兴良教授指出:“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错案’一旦成立,相关的工作人员及所在的单位就要受到处罚,轻则罚款 ,重则撤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张树国律师也持相同观点,他认为错案追究将最终影响到法院的政治利益和经 济利益,由此导致现实中的一些本不该有的现象。

  现实中,一些法官为避免自己的案件被宣告为“错案”,就不得不在案件没有进入上级法院审判程序之前,就开展各 种各样的“公关”工作,为求得自己的裁判被维持而不得不迁就于上级法官的指示甚至暗示。

  而当事人因为渴望胜诉而不得不求助于上级法院,下级法院的法官则为着避免或减少“错案”而向上级法院施加影响 ,上级法院经常要顾及下级法院法官“面子”和“错案指标”,在最小范围内修改原审的量刑判决。

  “这实际上是在变相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同时也削弱了法官的独立性和积极性,导致更多冤假错案的发生。错案追 究制一定程度上甚至沦为了更多错案的保护伞。”

  打自己耳光需要勇气

  错案追究制之所以陷入上述尴尬的困境,王立副教授认为,主要原因就是在错案追究制的构建上,表现为对制度理念 的定位是否科学认识不足。

  其一,“错案”本身并非专有的法律概念,我们还不能对它给出一个近乎科学的、相对公允而不被争议的定义来。其 二,从理论上说,错案追究与法官审理案件的独立性直接关联,在法官审理案件的独立性不完善时,他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具备 承担错案追究的独立责任。

  张树国也认为,一个无法绕开的难题在于,案件的对与错在很多时候并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长期沿用的层层审批与 集体讨论又使得个案的责任人不甚明确。“当下,承办法官的意见有多少真正体现在判决中了呢?”

  就像遭遇哈姆雷特困境一样,法官们陷入矛盾当中。悔判?还是不悔判?悔,则面临责任追究可能权杖不保;不悔, 则等同于将错误坚持到底,但只要不翻案,个人乃至个人背后的集体的风险都会大大降低。

  在这样的风险评估面前,要靠司法自纠来清理司法误判,实在有些过于理想化。自己做错事,真要打自己耳光,需要 的不仅是事实和法律,更需要刮骨疗伤般的勇气。

  何时才能取消?

  “取消错案追究制并不意味着对错案不再追究。”陈兴良教授认为,恰恰相反,取消错案追究制是为了更好地追究错 案承办人的责任,也是为了更好地彰显司法公正。

  由此,他对媒体报道中的一中院将采取的措施大加赞赏,认为原来的以错案追究制代替管理过于简单化,应建立更细 致化的管理制度,对于被改判或被撤销的案件要对号入座,不能简单的套用错案追究制。

  那么,取消错案追究制的时刻会不会到来?什么时候能到来呢?专家们的意见不一。

  张树国认为,不能笼统地提取消,应该是完善包括错案追究制在内的相关管理制度。

  曹树昌则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政策制定者。

  王立副教授的观点是,简单地取消、打倒、推翻,似乎是很不负责任的。应秉持三个原则来考虑:

  一是积极稳妥。就是既要有紧迫感,又不能急于求成,超越我国社会政治现实。

  二是破立并举。就是在改革和废止现行办法时,要及时出台新的措施,坚持破立并重,有破有立,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防止工作出现空当。

  三是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就是在将个别问题的解决置于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思考,既要全面推进司法体 制改革,又要把握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警惕别 有用心的人利用这个问题进行炒作,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的形象。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