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未到期债权的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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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13:10 法制早报 | |||||||||
在司法实践中,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已经成为一种重要手段,但对被执行人未到期债权的执行尚处于摸索之中 。 未到期债权就是预期的债权,它是一种不确定的债权。 民诉法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虽然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能否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的方式来解决执行呢?答案是否定的,未到期债权属于不明确之 债,存在着不能清偿的可能,原债权人对债务人能否履行义务一般不承担担保责任。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如果达成债权转让 协议,被执行人在抵债数额以内就免除了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要自行负担向第三人收取债权的风险。从对债权执行方法总的 原则来看,执行债权是基于债权的代位清偿这一特点而采取的措施,而不是基于债权的可转让性这一特点。从实践上看,债权 转让的办法一般也不会被申请执行人所接受。因此,对未到期债权采取冻结措施是直接有效的办法。 《规定》第六十六条同时规定:“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 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通知之前实施的损害申请执行人权 益的行为不能依此条宣布无效。因此,应及时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但这种履行通知应是附期限的履行通知,这不同于对到 期债权执行时发出的通知,即 责令第三人在债权期限届至时再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徐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