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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制度化还需法律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13:10 法制早报

  ●问题/方案

  □本报记者曹芃

  在今年“两会”期间,一份名为《改善社会非营利机构的发育环境》的提案,就明确提出要关注企业及个人的社会慈 善事业。这份提案的重点在于如何使社会非营利机构的发
育环境更完善,从而使更多的社会非营利机构成长起来。从“非典” 事件中不难看出,中国其他的NGO几乎处于沉默状态。据介绍,目前中国有4种形式的慈善组织:国家民政部推动的慈善会 、各种基金会、民间自发组织、海外组织在国内开展的慈善活动。由于中国的慈善事业起步比较晚,中国老百姓对于民间慈善 组织的认知度不高,最相信的还是政府,所以起主要作用的是前二者。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更有利于鼓励企业长期捐赠的办法就是允许企业设立公益性或慈善性基金,但目前在内地成立基 金会比较困难,国家的相关法律还在进行修订。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先生及其夫人从1992年底开始捐助山西吕梁山区临县 龙水头村的孩子上学,后来单凭个人的力量难以为继,因此想方设法成立了一个扶助基金。该基金分为扶贫基金和付息基金两 种类型,前者主要是帮助那些特别的家庭支付医疗费用和上学费用,后者则用于帮助村民发展生产、购买生产资料和自谋职业 。这个基金从1500元起步,不断滚动追加到今天约11万元的规模。经过新闻媒体的报道,有人竟然提出,这种扶助基金 是一种合情而不合法的做法,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机构的有关现行法规,有“乱集资”、“地下钱庄”和“违法私募基金”之 嫌。

  ●链接/资料●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4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2款第4项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 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如果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外有关捐赠法规

  美国《税法501(C)(3)》规定,向非营利组织或完全的公共组织捐赠者,可享受税收优惠。美国法律规定, 公司向国税局认可的慈善机构捐赠财产,在应缴所得税额的10%内,可以扣减;个人捐赠在应缴所得税额的50%内,可以 扣减。   

  德国法律规定,对用于公益目的的捐赠,在全部收入的5%以下或者是年营业额的2%以下,可作免税额扣除。

  加拿大《税务法》规定,纳税人一年能申报的慈善捐款额不能超过当年的个人税后收入的75%。

  英国《遗产税法》有关免税和扣除的规定中,对慈善捐赠免税,对国家公益事业免税,对以土地、建筑物、艺术品等 财产为公共利益而作的捐赠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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