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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国资局冷静面对担保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13:23 法制早报

  国资局作为股东,是否该为企业的担保行为负责?

  □本报记者郝亚超王荣环发自北京

  有关吉林市国资局的这场诉讼所代表的,不仅仅是个案。一场有关国有企业担保、再改制为公司、然后国有资本退出 的改革路线,从侧面反映了国企跨时代改革的图谱。不仅
如此,这场诉讼还对国有企业的股东以及国资局(委)的法律地位认 定问题提出了争鸣。而这也恰恰关系到我们对“国有企业”这一概念的法律理解。

  一场意外的诉讼

  吉林市西关热电厂(下称西关电厂)和吉林市制药厂在1991年的时候都是国有企业。

  1991年9月,西关电厂与建设银行吉林市船营支行(下称银行方面)签定了一份1296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 期限12年,按年付息。吉林市制药厂为这笔贷款进行了“连带经济责任担保”。

  跟所有诉讼一样,西关电厂没有如约还款。截止到1999年9月,西关电厂尚欠银行方面本金1296万元,利息 约1863万。

  在这八年里,随着时代的变化,吉林市制药厂也发生了一系列的改革,使得这场担保面临了更多的法律问题,也将吉 林市国资局牵扯了进来。

  1993年11月,吉林市制药厂以其净资产2605万元作为国家股本吸收深圳两家公司在原吉林市制药厂工商档 案的基础上,更名为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吉制药股份)。同年12月,吉制药股份在深交所上市。

  1996年6月,吉林国资局又以吉制药股份国有股本金、红利和吉林市制药厂其他资产为资本金,组建制药集团, 吉林制药厂被撤销。

  1999年7月,吉林国资局将其持有的2865.5万股吉制药股份的股权以每股2.31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恒 和集团,吉制药股份也相应更名为恒和股份。吉林国资局的全部转让款,均上缴了国库。

  以上的这些行为,吉林制药厂均未通知银行方面。

  2003年,银行方面要西关电厂和吉林制药厂、恒和股份、制药集团、吉林国资局告上法庭,要求偿还该笔借款1 296万元以及截止实际还款日为止的全部利息。在这场诉讼里,恒和股份和吉林国资局的反应最为激烈。他们都认为,无论 如何,这笔借款的担保责任都不应该落到他们头上。

  激烈论辩

  尽管各方对当时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尚存在一些争论。但是,即便是担保合同有效,恒和股份和吉林市国资局也都 愤愤不平,认为自己不该承担这笔担保责任。

  恒和股份认为,吉林国资局已经将其持有的股份以5776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全部转让给了恒和集团,恒和集团已经 取代了吉林国资局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至此,国有资本已经退出股份公司,担保人吉林市制药厂与股份公司已没有任何权 利义务关系。按照企业债务随企业财产变动的原则,吉林国资局是理所当然的担保责任承受人。

  而国资局则认为,该企业属于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国资局是国有资产的持有者 和管理者,而非所有权人。并且,吉林国资局实际上没有占有、使用此股权转让款,所以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另外,国资局作 为国有股东,不能直接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应该由企业变更后的公司承担,也就是说,应该由制药集团和恒 和股份承担。这其中,制药集团似乎对担保责任并不推卸,毕竟制药集团实质上就是吉林制药厂分立而来。

  吉林国资局和恒和股份,双方你推我,我推你,好在西关电厂还老老实实的,但问题是,如果西关电厂不还这笔贷款 ,担保人就要承担还款责任,现在担保人吉林制药厂历经改革后,已经不复存在,到底应该由功成身退的吉林国资局来承担, 还是由恒和股份来承担?

  国资局不服一审判决

  吉林省高院在一审中认为,吉林市制药厂改造为股份制公司时,作为出资的2605万元净资产,是依据吉林市资产 评估转让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而来,而这份报告中的债务并没有包括对这笔担保的或有负债,这导致吉制药股份的其他 股东根本无法知晓这笔或有负债,因此,恒和股份不承担责任,相应的,应该由吉林国资局承担责任。

  因此,吉林省高院一审判决西关热电厂偿还本息,同时,吉林制药集团、吉林市国资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此判决,吉林市国资局不服,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国资局的上诉理由依然是,作为股东,应该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不应为公司经营中的担保行为负责。第一, 是吉林市制药厂提供的担保,而不是国资局提供的担保,因此,吉林国资局不应承担责任;第二,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其财 产管理人是吉林市制药厂企业本身,而不是国资局;第三,国资局代表国家转让股权不是处分企业财产,国资局的股权转让款 已经缴入国库,国资局没有得到分文,因此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吉林市国资局认为,吉林市制药厂的债权债务已被更名后的吉制药股份继承和承担,理应由对方承担该笔或有债务。

  专家:国资局不应承担

  企业的担保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商法学教研室教授管晓峰认为,从《公司法》的角度看,此案中,吉林市国资局作为股东,依法不应承 担吉林制药厂的担保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应该由合并、分立、更名后的公司承继,即由吉制药集团与吉制药股份承担此笔 担保的担保责任。但是,如果股东无偿占有被投资企业的财产或者抽逃了企业的注册资本,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如果评估机构进行了虚假评估,也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汉成认为,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吉林市国资局作为股东,不必为吉林制药厂的担保行为 负责,而应该由其权利义务的承接者制药集团和吉制药股份承担。另外,当时吉林制药厂在吸收入股改制时没有把这笔或有负 债评估进去,债权人依法有权提出告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担保法》的规定,有权向债务人西关热电厂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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