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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也有技巧可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13:23 法制早报

  □湖北省黄冈市财政局 宋勇

  在实际的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理解不透,对投诉的程序不够熟悉,为顾及自己在政 府采购市场上的长期利益,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侵权行为却采取忍气吞声的办法,往往怕 得罪“上帝”,被逼无奈,“就按采购人的意思办”,“生意不成仁义在”,不了了之。但这也正放弃了自己应有
的权益。怎 样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供应商必须吃透《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制度的相关内容,领会其实质,强化维权意 识,灵活地掌握投诉技巧。

  投诉目的需明确

  投诉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特有的权利。投诉是供应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为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 公开透明、公平竞争,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事项既有知情权,又有监督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供 应商就应充分利用投诉这条公正、快捷、有效的救济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投诉的目的是为供应商

维权服务,为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无差别、无歧视的待遇,充分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公 平竞争权提供法律保障,从而经过政府采购程序,顺利地成为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商,与采购人一道忠实地履行采购合同,成 为合作伙伴,既最大限度地满足了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又让供应商获得了应得的利润,实现其合法权益,最终达到“双赢”的 目的。

  投诉条件需完备

  供应商要准备把握投诉的条件,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投诉:

  “告状”要“对人” 那就是供应商的质疑前置。供应商在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身的权益 受到损害时,应以书面形式就采购事项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只有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 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情况下,才可提出投诉。

  “告状”要“对事” 即事项是特定的,具体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某一政府采购事项。供应商只能针对 该政府采购事项提出投诉。

  “告状”要“对门” 法定的投诉监督管理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质疑供应商只能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 门投诉,不可以向其它管理部门投诉。

  “告状”要“对时” 供应商要掌握好投诉的时效,投诉时间是质疑的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供应商就采购事 项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满七个工作日后,对答复的内容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 作出答复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不能超过规定的时限。

  “告状”要“对级” 供应商投诉要明白属地管辖的原则,只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所在地的同级政府采购监督 管理部门就地提出投诉,不可以越级投诉。

  投诉内容需精准

  在政府采购活动运行的过程中,供应商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全面了解自身的权益有哪些方面受到损害,知晓怎么投诉 ,做到心中有数。

  一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书面质疑的答复是否涉及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二是采购信息是否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披露。

  三是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有无人为设置“门槛”、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

  四是采购文件有无排斥、歧视性条款。

  五是中标成交商有无打着其他供应商的牌子,租借他人的资质证书,编造虚假业绩,以弄虚作假、投机取巧等不正当 手段骗取中标成交的行为。

  六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无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恶意串通、采购项目“内定”的行为。

  七是采购人员、评审专家有无徇私舞弊、收授贿赂的行为。

  八是采购代理机构有无越权代理、垄断经营、滥收费的行为等。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中标成交商的不良行为的投诉,供应商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府采购相关法律为准绳,要 自觉分清责任,诚实守信,明辨是非,文要对题,不求面面俱到,到要做到语言简练,言辞恳切,内容真实,理由充分,证据 确凿,切中要害,有的放矢,不能捕风捉影,似是而非,切实避免乱投诉、瞎告状。

  投诉渠道需畅通

  书面形式 通过书信、函件的方式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指派专人将投诉文件直接送达政府采购监督 管理部门。

  电话投诉 直接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拨打投诉电话,阐明投诉事项。

  网络投诉 采用更方便更快捷的方式,利用互联网技术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电子邮箱发送投诉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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