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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品不退换”条款无效 商家不能以此免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14:35 首都之窗

  “处理产品不退换”这样的条款并不能让商家免责。近日,北京某照相器材商店因拒绝为顾客王先生退一件处理商品,被东城法院判决败诉。

  2004年11月1日,王先生在北京某照相器材商店购买了一个威达70-210mm变焦镜头,价格为1000元。当时售货员告诉王先生,这个镜头是积压产品,不退不换。2005年6月,王先生发现镜头内部金属壁上有两枚类似指纹的图案,对着阳光反光较强,导致相片曝光不均
匀。王先生多次找商店要求退货,商店坚持认为,这是积压产品不能退货。

  王先生诉至法院后,法院认为,积压产品并非是残次产品,不一定存在质量问题,照相器材商店仍应保证积压产品的质量。法院由此判决商店为王先生办理退货手续,并赔偿交通费、住宿费损失300元。

  法官提示,2005年年底将近,各大商场纷纷使出浑身解数招揽生意,其中也不乏“清仓处理”这样的促销手段。但商品出售时必须保证质量,类似“处理产品不退换”的告示对顾客利益有损,不符合《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商家不能以此免责。(杨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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