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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选登:公共设施冠名权拍卖不能没有前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14:46 金羊网-羊城晚报

  方南

  北京市房山区日前对本区8座过街天桥冠名权进行拍卖,拍卖现场成交活跃。据该区市政管委人士介绍,这是北京市首次对过街天桥冠名权进行拍卖,此举可增值的城市资源迅速回收,拍卖所得将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天桥的维护管理,日后还将举办类似拍卖。

  (《新京报》11月26日报道)

  从经济角度来说,类似冠名权这样的无形资产,是属于只有发现、没有成本的“市场意识资源”,不仅确实是“不用白不用”,而且买者、卖者皆大欢喜。作为2008奥运会举办地,北京也正在试图大刀阔斧地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进行改革,其中一项就是对城市街道公共设施特许经营权进行拍卖。但是,与候车亭、电话亭、阅报栏等小型公共设施不同,过街天桥不仅具有交通功能,还有地理位置的某些标识作用。换言之,司机开车走到了一个自己搞不清地名的地方,抬头看到了标有此地地名的过街天桥,一下子就会明白走到了哪里。关于这一点,不少人直到现在,还在为“长虹桥”、“四通桥”等只有品牌名称,不知此为何地的立交桥桥名而耿耿于怀。

  类似的拍卖,在全国各地还有很多。但是笔者以为,公共设施的首要职能,是服务公众的公益属性,所以公共设施冠名权的拍卖,就不能毫无前提。其中最重要的前提,就是公益的“含金量”不能缩水。就过街天桥拍卖冠名权来说,企业取得冠名权之后,如何在桥身体现这种“冠名”,是需要仔细斟酌的。过街天桥的地名识别作用,与冠名者的品牌诉求之间,哪一个更该被突出?我觉得在拍卖之前,政府应该对此有充分认识,并订立一个双方认可的约定。如果政府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放弃了自身的公益诉求,则不宜进行这样的拍卖。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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