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党政干部辞职规定三年内不得到原辖区经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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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16:59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 |||||||||
本报讯据《工人日报》报道:为了遏制“期权腐败”,浙江省委近期出台规定,明确提出,领导干部辞职“下海”后,3年内不得到原管辖范围内经商。 浙江省出台的《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若干规定》,明确提出,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门及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辞职后,3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地区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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