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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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17:15 青海新闻网 | |||||||||||||||
11月28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的有关情况 青海新闻网讯 记者在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青海省人民调解
据了解,《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包括总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人民调解协议及其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附则。《条例》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性纠纷的原则;在调解活动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设置和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以及人民调解员必须遵守的纪律和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较为详细地规范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该《条例》尤其突出解决了制约人民调解工作的瓶颈问题,即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及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经费和补贴费用。《条例》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有困难的村(牧)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由县、乡财政予以补贴。 《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省的人民调解工作在制度建设方面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必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和保障作用。《条例》的颁布与施行,对我省基层组织建设和作用发挥、对贯彻省委构建“和谐青海”和创建“平安青海”、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都将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作者:冶生云)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官玉林就贯彻落实好《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的有关情况做了介绍。
省司法厅副厅长庞顺泽介绍《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的有关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