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二审道路交通条例 交警执法面临七大禁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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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02:16 信息时报 | |||||||||
专题撰文 时报记者 魏黎明 通讯员 任宣 昨天,《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第二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共8章83条,相比原《草案》,《条例草案》在诸多方面作出重大修改:如交警今后执法若触犯“7大禁区”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无辜车主碰到“撞车党”,可不承担赔偿责任;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要公开征求意见等。
交警执法 违法扣车隐瞒事故要处分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李孟昱表示,对原《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对执法主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太少,没有体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因此,增加了七项具体的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承担法律责任的内容。 昨天提交二审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下简称《条例草案》)增加了有关交警执法不当应负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规定设立“7大禁区”,交警如有下列一项行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条件、程序作出审批决定或者发放牌证、许可证的; 二、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三、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四、接到具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报告后,故意隐瞒不报、拖延报告的,或者不及时处置的,或者因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五、不按规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 六、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七、其他不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车牌选号 有偿选号不再列入法规 关于机动车“靓号”有偿选用的有关规定,《条例草案》中的一处修改引人注目。 原《草案》第六条规定,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小型汽车有偿选用号牌号码,所得款项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偿选用的号牌不得超过小型汽车号牌总数的百分之二十。此次《条例草案》提交审议时,该条规定被删除。 李孟昱表示,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六条通过法规来规范有偿选用小型汽车号牌号码,涉及到一个提倡什么的问题,存在着法规对思想、观念的规范与导向问题,必须慎重。而且有偿选号并将所得资金纳入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政府部门的事项,可以由政府制定规章去实施,没有必要写进地方法规,因此建议删除此条。 此前,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有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广东省部分群众有选择车牌号吉祥号的习惯和需要,为尊重群众习惯,为道路交通救助基金筹集资金,制定了该条规定,这既满足了群众需要,又保障了不愿有偿选号的群众的利益,充分利用了社会资源,体现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是,该条规定出台以来,一直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此举于法不合,属于违法行为,而且政府有偿提供公共资源,将会在政府行政方面开一个恶头。 交通事故 故意人撞车“撞了也白撞” 在机动车撞人的有关规定方面,《条例草案》也作了较大修改,出现“撞了白撞”的情况。 原《草案》规定,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无责任的,也要承担20%的赔偿责任(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事故是10%),《条例草案》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机动车一方按不同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无责任的,承担5%。 “撞了白撞”的情况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李孟昱表示,有关这一问题,较多意见认为,坚持以人为本,既要重点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生命健康的权利,也要维护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通行权。原《草案》规定的,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也要承担20%的赔偿太重。因此,作出相应修改,同时还增加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两种情况下不承担责任。 解读:时报今年4月曾报道,在3月21日晚,海珠区瑞宝村内发生一宗东莞牌大货车与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骑自行车人受伤。事发后,伤者称自己在事故中两处骨折,但CT分析骨折可能不是新伤,最后确定该人正是到处靠此伎俩骗钱的“撞车党”。按照《条例草案》,这类恶劣行为今后将无法得逞。 各方说法 规定虽好只怕执行有难度 《条例草案》明文规定,交警执法有7大禁区,违者将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甚至要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各方有不同看法。 司机:如何裁定执行有难度 绝大多数司机表示支持,但他们也同时透露出忧虑,规定虽好,执行起来难。司机何小姐认为,法规规定的这7个禁区,都是很有针对性的,可以说是看到了实际存在的问题,确实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这些行为在调查、裁定和确罪方面都比较困难,而且目前交通管理部门内部也已经有一些处分规定等在实施,因此实际效力可能不会很大。 交警:这些行为都可以规避 而记者采访的几名交警大多表示,该规定对规范交警执法行为,促进文明执法确实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一般来讲,只要遵守目前国家有关法律和有关部门的内部规章,这些行为都是可以规避的,因此工作还是照常做,只要按照上司指挥就应该没问题了。 律师:主要起警示震慑作用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委员、广州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对该条款的出台予以了充分的肯定。朱永平表示,地方性法规对交警执法行为的规范进一步细化,更有利于操作,细化以后,更有利于制约交警的行政执法权,从这方面来考虑,该项立法在上位发基础上是更进了一步,是立法的进步。 他还说,虽然地方性法规无权设立刑事责任,有关刑事责任只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认,从而使得该条文的规定看上去效力不明显,但实际上是起到了一个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逃避监控 装干扰器材车主要挨罚 针对当前社会上出现的一些机动车驾驶人利用“高科技”逃避公安部门监控的现象,李孟昱表示,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增加一条规定:机动车不得安装用于接收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信号或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机动车号牌上不得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根据媒体报道,今年6月21日17时许,化州市合江镇塘口竹根围村陈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从化州返广州。陈某为了超速行驶,躲避交警测速仪的拍摄,故意使用双面胶遮挡号牌,途经开阳高速公路时,被高速交警三大队执勤民警发现并查处。还有一些车主将车牌号涂上蓝漆,别说电子眼看不到,就是站在马路边都无法辨认。此外,现在不少车主安装“电子狗”,用于接收行车路段的电子摄像监控,从而逃避处罚。今后,按照《条例草案》,这类行为均将属违法。 电动单车 禁止上路要问公众意见 对于备受关注的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原《草案》仅规定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由各地级市自己定,此次修改增加了征求公众意见部分。 有关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人的规定,修改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从事营运。有关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其他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事故抢救 肇事车当事人承担义务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抢救费如何支付一直是个现实的问题,《条例草案》在这方面作出修改,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考虑到目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尚未出台,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结合广东实际,《条例草案》增加一条规定,在国家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前,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肇事车辆当事人、所有人或者实际支配人,有支付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抢救费用的义务。 处罚规定 多项针对车主罚款取消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草案》也作了多处重大修改,多项针对车主的处罚条款被删除,包括:实习司机未在车后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关于机动车改变已登记事项,但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变更材料,上道路行驶的具体罚款规定;驾驶人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有关扣证、扣车的规定。李孟昱表示,因为对上述条款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没有上位法依据,因此予以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