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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鄂州地税局干部挪用150多万公款供情妇挥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06:53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特约记者王斌华通讯员温博侃、史珊报道:为情人做生意及挥霍,鄂州市地税局一助理调研员不惜铤而走险,挪用公款150多万元。涉嫌挪用公款罪的陈某某近日被推上被告席,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开庭审理此案。

  检方指控:被告人陈某某,51岁,系鄂州市地税局助理调研员(副处级),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04年10月27日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2005年4月27日被逮捕。

  据悉,1999年3月至2002年2月,鄂州市地税局兴建鑫瑞办公大楼期间,时任该局计划财务科科长的陈某某具体负责基建工作。2000年12月,鑫瑞办公大楼基建出现资金短缺,陈某某经手以市地税局名义从一家金融单位贷款100万元,转到鑫瑞项目经理部账上,用于基建。2001年10月,鑫瑞项目经理部分两次共转款90万元至陈某某以私人名义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上,其中80万元应当用于归还贷款。但是,陈某某擅自改变此款用途,于2001年10月至11月先后提取现金80万元,汇给其情人用于做生意及挥霍。2002年1月,地税局在市农行南浦支行贷款170万元,由陈某某经手用于支付工程款。2002年6月,地税局安排陈某某经手偿还贷款798115.52元。陈某某拿到鄂州市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局提供的转账支票后,没有将此款用于还贷,而是转到某汽车配件公司账上。后陈某某陆续从该公司账上将此款取出,用于归还其私人贷款及其他开支。

  检方认为,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598115.52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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